來(lái)源:富泰熱力 發(fā)布日期:2025-07-25
2025年2月25日,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新城區某大酒店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熱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供熱費用。
基本案情:
被告自2018年12月23日取得大酒店的使用權后,一直由原告提供供熱服務(wù),但被告一直沒(méi)有全額支付過(guò)供熱費用,雖然原告多次以電話(huà)、書(shū)面通知張貼、登門(mén)等方式要求被告清償所欠費用,以便和諧處理當事人之間的關(guān)系,但被告仍未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定,向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查明事實(shí):
新城區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是具有供暖資質(zhì)的公司,被告租賃的房屋在原告供暖范圍內,雙方形成了供用熱力合同關(guān)系,被告接受了原告為其提供的供熱服務(wù),被告應履行繳納供熱費用的義務(wù),向原告繳納2018年12月23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間采暖費1348913.18元,現已繳納367405.09元,剩余采暖費981508.09元未付。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五十四條、第六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新城區某酒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熱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供熱費用981508.09元,并以981508.09元為基數,自2024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計算,直至供熱費用實(shí)際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